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督促各使用单位管好、用好仪器设备,根据《太阳集团tyc539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通知〔2011〕129号)文件精神,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清查将纳入每年的常规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12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1年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清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单位分管设备的领导、设备秘书及各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配合,尽职尽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清查工作。
1、固定资产有专人管理,账、物、标签一致率达到100%,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
2、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包括捐赠),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移作他用包括:
(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二、清查方案
1、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随机抽取指定教师名下的设备作为清查对象。
2、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随机抽取除指定教师以外的其余设备作为清查对象。
对于此次清查工作比较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对于此次清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停办其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建账手续。同时,将此次清查的结果纳入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之中。
三、工作步骤
1、张贴标签
各单位根据设备管理科下发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2010年分户明细账逐台核实张贴新标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应逐台落实到领用人(使用人)、安放仪器设备的具体地点。
2、单位自查
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3、正式检查
根据检查安排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各院系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需理清本部门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名单,即正在使用的分户名单和数字化校园信息中的机构名单的对应关系。
2、已到使用年限、损坏确实无法使用或已经淘汰的设备,根据学校规定的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3、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83792626
联 系 人:林俐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