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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tyc539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09-11-16访问量:974

 

太阳集团tyc539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阳集团tyc539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
第三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起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侮辱和诽谤他人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或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 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等内容的文章信息的,造成恶劣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从事色情活动或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破坏学校的电源线、网络线、广播线、教学设施等公共设施者;
4、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7、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者
1在学生宿舍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因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事故或有造成事故危险的,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在校园其它场所违反规定使用违章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条款处理;
本条例中违章电器指《关于限定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种类的通知》(校通知<2008>161号)中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之外的其他电器。
 
第十七条 有提供伪供、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累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把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鸣叫状态。所佩带寻呼机、手持电话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者:
1、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行为的认定见《太阳集团tyc539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及《国家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认定见《太阳集团tyc539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有规定者可参照条例第六至第十七条相类似的条例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加重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2、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3、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在一年内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和处分材料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本科生的处分,由学生处主管;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院主管。
2、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由院(系)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4、跨院(系)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理。
5、适用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由保卫处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的,由教务部门协同院(系)调查并认定其性质。
6、处分决定书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犯有第六至第十七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的,报教务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7、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擅自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即使解除也不得从本人人事档案中予以撤除。学生受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 处分文件应当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处分生效。并将处分决定及时存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并交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对处分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不服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复查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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